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
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該法的出臺標志著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進入法治軌道。《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
在反電信網絡詐騙中,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地位重要、責任重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專章規定電信治理和互聯網治理,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電信企業和互聯網服務企業被賦予了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全面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應當承擔對代理商落實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責任,在協議中明確代理商實名制登記的責任和有關違約處置措施。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物聯網卡的使用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對存在異常使用情形的,應當采取暫停服務、重新核驗身份和使用場景或者其他合同約定的處置措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電信主管部門要求,對涉案電話卡、涉詐異常電話卡所關聯注冊的有關互聯網賬號進行核驗,根據風險情況,采取限期改正等處置措施。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金融、電信、網信部門依照職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落實本法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監督檢查活動應當依法規范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