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公開征求《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意見”中明確,衛星網絡國內協調是指在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框架下,我國衛星網絡之間、衛星網絡與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頻率協調。
國內協調依據協調地位開展,國內協調地位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妥完整衛星網絡資料的時間確立。國內協調地位較低的衛星網絡應主動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避免對國內協調地位較高的衛星網絡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向國內協調地位較高的衛星網絡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
鼓勵衛星操作單位通過加強合作和技術創新方式完成協調。對于協調難度大的技術問題,支持通過先行先試和試驗驗證的方式進行協調。對于遙感衛星的數據傳輸和測控頻段,國家通過制定使用規劃的方式優化國內協調工作,逐步推廣頻率統籌協調使用。
申報單位應積極開展國內協調,在按本辦法完成國內協調后,方可依法申請衛星無線電頻率許可和空間無線電臺執照。衛星網絡在報送通知資料前,應完成國內協調;或提交與未完成協調衛星網絡的合理可行的頻率兼容分析報告,并作出避免對國內協調地位較高的衛星網絡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向國內協調地位較高的衛星網絡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的承諾。
衛星網絡間的協調需求由衛星操作單位提出,衛星網絡與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協調需求,由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提出。
對于衛星地球探測(無源)、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無需建立國內協調列表及開展國內協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衛星網絡,無需作為協調對象列入已建立的國內協調列表及開展國內協調:
1)對于靜止軌道與靜止軌道衛星網絡之間,在《無線電規則》規定的協調弧以外的,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2)對于非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與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衛星廣播業務衛星網絡之間,符合《無線電規則》第22條規定的,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3)在8025-8400 MHz頻段,非靜止軌道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空對地)衛星網絡與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和衛星氣象業務(地對空)反向應用,非靜止軌道衛星正常工作狀態下,到達靜止軌道的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滿足《無線電規則》第22.5款限值的,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符合《無線電規則》規定的其他無需協調的情形的,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無需作為協調對象列入國內協調列表并開展國內協調:
1)未獲得地面無線電臺(站)執照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但無線電管理機構已受理許可申請的除外。
2)衛星網絡滿足《無線電規則》第21條限值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3)符合《無線電規則》規定的其他無需協調的情形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無需列入國內協調列表。
已列入國內協調列表但被國際電聯刪除的或明確沒有使用計劃的衛星網絡不再具有國內協調地位,無需繼續開展國內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