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相關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創新不斷取得新突破,已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和保護創新成果的有效手段,在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規范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全面、深入地詮釋我國現行專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領域專利審查政策,回應創新主體普遍關切的熱點法律問題,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因此決定發布此次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
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關專利申請有提到,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即高級的統計和數學模型形式,包括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神經網絡、模糊邏輯、遺傳算法等。這些算法或模型構成了人工智能的核心內容,它們能夠模擬智能的決策和學習能力,使得計算設備能夠處理復雜問題并執行通常需要人類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務。相應地,該類型的專利申請通常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及其改進或優化,例如,模型結構、模型壓縮、模型訓練等。
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領域應用的相關專利申請,是指將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融入發明創造中,作為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方案的內在部分。例如:一種基于人工智能圖形銳化技術的新型電子顯微鏡。此類型的專利申請通常涉及將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應用于特定功能或應用領域。
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是指使用一種或多種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實現的功能。通常包括:自然語言處理,使計算機能夠理解和生成人類語言;計算機視覺,使計算機能夠“看到”和理解圖像或視頻;語音處理,包括語音識別、語音合成等;知識表示與推理,表示信息并使計算機能夠解決問題,包括知識圖譜、圖計算等;數據挖掘,對海量數據進行計算和分析,從中識別出潛在模式、趨勢或關系等信息或規律。可以根據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將其應用到具體領域中。
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領域應用,是指將人工智能應用于各類場景,例如交通運輸、電信、生命和醫學科學、安全、商業、教育、娛樂、金融等領域,在各行各業中推動技術創新,提高智能化水平。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為發明人。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每個發明人都必須是自然人。發明人所享有的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和署名的人身權利均屬于民事權利,只有符合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才能作為發明人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利人,人工智能系統目前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因此不能作為發明人。
對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領域應用的相關專利申請,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對于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可以署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在我國當前法律背景下無法賦予人工智能發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