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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門聯合印發《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

2025年2月12日 08:38  信息通信管理局  

關于印發《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軍政〔202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廣播電視局、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保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保密局,解放軍各單位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辦公室)、黨委政法委員會:

現將《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保密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2025年1月22日

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活動,開辦互聯網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軍事賬號等,以及對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堅持依法規范、綜合治理、軍地協同、安全保密,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強軍打贏,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第四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有關工作。

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在上級政治工作部門指導下,和地方各級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保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有關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涉及本單位的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辦規范

第五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開辦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軍事賬號等,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許可或者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設立或者明確負責軍事信息服務的編輯機構,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軍事新聞出版或者廣播電視工作經驗,較高政治素養、軍事專業素養和保密素養,或者受過軍事新聞出版或者廣播電視、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培訓的專職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

第七條 網站平臺為用戶開通軍事賬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驗。以下機構、組織、個人在網站平臺開辦的以傳播軍事信息為主的賬號,可以由網站平臺認定為軍事賬號:

(一)軍隊單位、兵役工作有關部門、國防教育機構、軍地新聞媒體等;

(二)具備相應規模軍事編輯、內容審核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專家學者、業務骨干,以及在軍隊有較長服役或者工作經歷的人員;

(四)參加過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公安、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組織的軍事新聞出版或者廣播電視、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培訓的人員;

(五)其他具備較高政治素養、軍事專業素養和保密素養的人員。

第八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與申請開辦軍事賬號的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通過身份認證、賬號分類等方式標注軍事賬號屬性,核驗其真實身份信息,告知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的相關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軍事賬號核驗通過后,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賬號信息頁面加注專門標識,屬于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展示其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互聯網協議地址歸屬地等信息,并于30日內將賬號有關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送所在地網信部門和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涉及國防科技工業的,同時報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符合軍事賬號認定條件但未標注軍事賬號屬性的賬號,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行核驗后,將其變更為軍事賬號并加注專門標識,依照前款規定報送。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核驗軍隊單位、國防科技工業單位及其所屬人員開辦軍事賬號的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主體提供軍隊或者國防科技工業有關單位出具的同意開辦的證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不予核驗通過。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個人不得以軍隊單位、國防科技工業單位及其所屬人員名義開辦軍事賬號。

第九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與開辦軍事賬號的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核驗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記錄保存。

第十條 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軍事賬號等的名稱、標志、頭像,除經批準外,不得使用、關聯以下字樣或者標志物:

(一)“軍隊”、“部隊”、“全軍”、“解放軍”、“武警”、“八一”、“國防科技工業”、“國防工業”、“軍工”等與軍隊和國防科技工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中央軍委,中央軍委機關部委、中央軍委直屬機構、中央軍委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戰區、軍兵種、中央軍委直屬單位、武警部隊以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或者簡稱,部隊番號、代號和重要軍事裝備的全稱或者簡稱,軍隊單位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等,使用同音、諧音、相近的文字、數字、符號和字母等指代軍隊單位、軍隊工作、軍隊人員等,軍旗、軍徽、軍歌、勛章、軍服配飾等與軍隊專用標識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國防”、“國防動員”、“預備役”、“民兵”等與國防和后備力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含有偏見、誘導等內容,容易使公眾對軍隊、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民兵、退役軍人、退出軍隊文職人員形象或者軍事裝備產生不良認知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內容的。

退役軍人、退出軍隊文職人員在互聯網開辦賬號,在賬號名稱、認證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單位名稱、個人曾經擔任的軍隊單位職務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傳播

第十一條 國家倡導形成良好的互聯網軍事輿論生態環境,鼓勵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習近平強軍思想的;

(二)宣傳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部署的;

(三)弘揚人民軍隊性質宗旨、光輝歷史、優良傳統和作風的;

(四)反映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成就的;

(五)宣傳人民軍隊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

(六)展現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投身強軍興軍精神風貌的;

(七)傳播軍隊發布的權威信息、公共服務信息的;

(八)正確辨析引導涉及軍隊的熱點敏感問題、批駁抵制錯誤言論的;

(九)傳播國防教育知識、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的;

(十)宣傳軍隊遂行軍事行動正義性、合法性,以及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和民兵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先進事跡的;

(十一)其他有助于學習強軍思想、建功強軍事業的內容。

第十二條 對于涉及軍隊的突發事件,軍地有關部門和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發布和轉載權威信息,依法治理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三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

(二)詆毀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散布“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的;

(三)歪曲、丑化、篡改、褻瀆、否定人民軍隊歷史、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

(四)詆毀、貶損軍隊單位、軍事職業,挑撥軍政軍民關系、破壞軍政軍民團結的;

(五)通過篡改、編輯軍旅題材歌曲、電影、電視劇或者制作其他文藝作品,貶損軍隊、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和民兵等形象的;

(六)否定、攻擊我國國防政策和軍事戰略,歪曲解讀對外軍事交流與合作相關活動,以及戰略核力量和其他新域新質作戰力量建設、發展和運用的;

(七)通過炒作、鼓動、煽動、泄密等方式阻礙、破壞軍事行動,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

(八)歪曲解讀我國武裝力量維權行動、海上護航、海外撤僑、國際維和、國際救援、邊境邊防斗爭、軍事演習、反恐維穩、搶險救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的;

(九)編造、傳播涉及軍隊單位、軍隊人員、軍事斗爭準備、軍事行動、國防和軍隊改革等方面的虛假信息的;

(十)歪曲解讀軍隊人員工資、住房、撫恤優待、退役退出安置等政策制度,以及軍隊院校招生和軍隊人員征集招錄、選調交流等軍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

(十一)穿著我國武裝力量現行或者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仿制品,利用軍旗、軍徽、榮譽標識等代表軍隊形象的專用標識及內容開展商業營銷活動,或者通過表演模仿、低俗惡搞等方式,損害軍隊或者軍隊人員形象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從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活動,應當嚴格保守我國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下列含有軍事秘密、國防科技工業秘密或者未公開的信息: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兵力調動(集結),作戰、訓練、軍事教育以及非戰爭軍事行動、安全事故等中未公開的事項;

(三)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重大決策部署及其實施等情況;

(四)軍事通信、電子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能力和有關資料;

(五)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歷史沿革,部隊的職能任務、作戰實力、歷任主官等未公開的事項,特殊單位以及未公開的部隊的番號;

(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七)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試驗、運輸、配備情況和保障能力,武器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八)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中未公開的事項,以及可用于作戰用途的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項目成果詳細介紹;

(九)國防費分配和使用以及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等過程中未公開的事項;

(十)未公開的軍隊指揮機關、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武器彈藥集中存放地,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重要武器裝備生產地點等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的名稱、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標、內部構造、日常運轉等情況;

(十一)軍隊黨的建設、軍隊組織、軍事人力資源、宣傳、群眾、聯絡、訓練監察、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政法、對外軍事交流與合作、審計等工作中未公開的事項;

(十二)軍隊歷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

(十三)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計劃,全行業以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單位的總體布局、投資規模和科研生產能力等;

(十四)未公開的涉及武器裝備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產品及其科研生產情況;

(十五)未公開的從事尖端技術和型號研發的軍地專家、工作團隊及其工作與活動;

(十六)其他涉及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和軍事斗爭準備未公開的事項。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防范數據匯聚、關聯可能引發的泄露軍事秘密風險,發現匯聚、關聯后屬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內容信息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脫密等措施加強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應當采取規范管理、技術防護等手段,加強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以及擬服現役人員信息保護,不得擅自發布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以及擬服現役人員的職業經歷、專業領域、生物識別、健康生理、特定社會活動、行蹤軌跡等信息。

第十六條 任何機構、組織、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傳播信息,煽動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民兵、退役軍人、退出軍隊文職人員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擾亂社會秩序;不得冒用或者打著軍隊單位旗號,盜用、冒充軍隊單位、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民兵、退役軍人、退出軍隊文職人員身份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招搖撞騙;不得擅自使用為軍隊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展板模型、數字仿真動畫等進行商業宣傳;不得非法使用或者關聯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面向軍隊人員開展涉及職業規劃、晉升任用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不得通過剪輯、拼接、套用權威報道等方式,虛構散布軍事信息。

第十七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使用語音社交、深度合成、區塊鏈、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密及匿名通信工具、算法推薦、信息眾籌平臺等新技術新應用,或者利用衛星互聯網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軍事信息的,不得損害人民軍隊形象,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禁止性內容的信息。

第十八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轉載軍事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涉及軍隊重大決策部署、重大軍事行動、重要武器裝備建設、重大敏感問題等內容的,應當轉載中央和軍隊主要媒體的權威信息;轉載時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 軍隊人員就國防和軍隊建設、軍事行動等問題,在互聯網接受訪談、發表文章、擔任主講或者參加網絡直播等相關活動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就國防科技工業改革發展等問題,在互聯網接受訪談、發表文章、擔任主講或者參加網絡直播等相關活動的,按照國防科技工業有關規定執行。

退役軍人、退出軍隊文職人員,不得以軍隊人員身份在互聯網接受訪談、發表文章、擔任主講或者參加網絡直播等相關活動;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以及預備役人員、民兵等,未經批準不得以軍隊人員或者預備役人員、民兵等身份在互聯網接受訪談、發表文章、擔任主講或者參加網絡直播等相關活動。

第二十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涉及國防和軍隊建設、軍事行動等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論壇社區版塊發起者、管理者和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論壇社區版塊和群組用戶傳播軍事信息的管理,規范用戶軍事信息傳播行為。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在傳播軍事信息方面違反前款規定的論壇社區版塊發起者、管理者和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納入黑名單管理等措施,并對有關賬號、版塊、群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信息更新、關閉注銷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建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依法開展會商研判、監督檢查、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等工作。

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地方各級網信部門,與本轄區內電信、公安、國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保密等主管部門以及駐軍有關單位,建立相應的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十二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地方各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會同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采取日常檢查、專項督查、隨機抽查等方式,依法對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實施監督檢查。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工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公安、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對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等從業人員開展培訓,學習掌握軍事信息傳播管理政策法規,提高軍事信息內容審核能力。涉及國防科技工業的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等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相關培訓。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組織所屬從業人員參加軍地有關部門開展的業務培訓,并自行組織開展所屬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現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違反本辦法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或者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可以通報網信、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由其依據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置處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機構、組織、個人發現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有違反本辦法傳播互聯網軍事信息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或者地方網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實施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執法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或者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違反本辦法的,由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保密等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依法移交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互聯網軍事信息,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涉及國防和軍隊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二)軍事網站平臺,是指專門提供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商店等。

(三)網站平臺軍事欄目,是指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開設的集納發布軍事信息的欄目,包括但不限于軍事欄目、軍事版塊、軍事專題等。

(四)軍事賬號,是指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貼吧、網絡直播、短視頻、網絡音頻等傳播平臺,注冊或者變更為軍事類別、以傳播軍事信息為主的網絡賬號。

(五)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的主體。

第二十九條 開展涉及軍事秘密的互聯網信息傳播管理活動,除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軍隊單位、軍隊人員從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活動,開辦軍事網站平臺、網站平臺軍事欄目、軍事賬號等事項,按照本辦法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編 輯: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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