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部分條款。
一是取消《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設定的對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違法行為的罰款。
二是取消《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設定的對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違法行為的罰款。
三是調整《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設定的對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備案管理系統網址違法行為的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予以糾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罰款。
具體內容如下。
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刪除《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對“粘貼偽造進網許可標志”這一行為實施罰款的規定,并增加第二款規定,明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該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以落實《決定》取消該項罰款并采取替代監管措施的要求。
修改《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一是刪除第十二條中有關“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的表述。二是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不再要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網站目錄下放置備案電子驗證標識。三是刪除第二十五條中對“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這一行為實施罰款的規定,對本條中的其他違法行為,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再進行罰款,以落實《決定》有關取消和調整罰款的要求。四是將有關“信息產業部”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并將附錄中的“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決定》對相關規章涉及的條款進行修改是落實《決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